正本溯源,回归教育的本来功能:教书育人,并非纯粹的教书管人。
容县某中学3名学生自习课时爬墙外出游泳,1名学生不幸溺水身亡。对于该事故的责任,且看法院如何判决。
孩子溺亡父母状告学校
去年6月,冯某、胡某、陈某自习课时爬墙外出与在网吧上网的另外4名同学一起前往学校附近的电站拦河大坝下游游泳。不幸的是,冯某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学校认为其无过错不赔偿。随后,家长将学校告到法院,他们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学校负有监护责任,学校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该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是由于冯某、胡某、陈某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该校多次强调学生不准下河游泳,并在河的岸边设置醒目的警示牌:禁止学生下河游泳),私自翻越学校围墙,擅自离校期间实施具有危险的下河游泳行为,造成溺水死亡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学生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冯某已经年满15周岁,对自己下游游泳的危险性具有认识能力,知道在校期间爬墙外出游泳是违反学校规定的,但是仍然不顾自身安全组队游泳,发生溺亡事故。该事故由于冯某自身过错造成,事故责任应自行承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后事处理和安抚工作,被告校方接到报告后积极组织搜救,支付搜救费用,后协助家长进行安葬事宜),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学生有进行人身教育、管理与保护的义务,但不是监护义务。
家长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解除,无论学生在家还是在学校,家长都必须履行其义务,不因学校的教育管理而免除或替代。
本案中,学校是否尽到管理、教育、保护的职责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
经过庭审双方的举证质证,证实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管理的义务,且以多种形式提醒家长、教育学生注意道路及溺水等人身安全。
事故的发生,是学生无视校纪校规、不顾自身安全,父母平时缺乏重视造成。
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学校的教育引导,更需要家长的管教,在孩子平时出现不良现象时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与学校一起教育、呵护孩子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