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新出炉!湖南有力推进“双一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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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学者奖励计划”聘期内,特聘教授每人每年20万元;讲座教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从境外聘期的每人每月3万元,从境内聘期的每人每月2万元,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青年学者每人每年10万元;高校要为聘任的芙蓉学者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支持经费,其中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特聘教授不少于50万元、青年学者不少于2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教授不少于30万元、青年学者不少于15万元;实行省、校两级管理······

近日,《湖南省“芙蓉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修订)》出炉,对“芙蓉学者奖励计划”申报人选、岗位职责、支持措施、管理考核等均做了详细规定。速看。

湘教发〔2019〕1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厅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切实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22号)、《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湘办发〔2017〕42号)等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 “芙蓉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9年4月30日

湖南省“芙蓉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切实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22号)、《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湘办发〔2017〕4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芙蓉学者奖励计划”是我省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的吸引和造就高水平人才的引领性工程。

第三条 “芙蓉学者奖励计划”遵循强化政治引领、突出立德树人、服务战略需求、落实创新导向的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芙蓉学者奖励计划”实行岗位聘任制,支持高等学校设置芙蓉学者特聘教授岗位、芙蓉学者讲座教授岗位、芙蓉青年学者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芙蓉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以下简称“特聘教授”)聘期为5年,芙蓉学者讲座教授(以下简称“讲座教授”)聘期为3年,芙蓉青年学者岗位(以下简称“青年学者”)聘期为3年。

“芙蓉学者奖励计划”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任、强化考核、动态管理。

第五条 “芙蓉学者奖励计划”聘任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奖金。“芙蓉学者奖励计划”奖励经费从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中统筹支出。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芙蓉学者奖励计划”坚持科学设岗原则,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导向。

岗位设置要明确所设岗位重点突破的方向、任务和目标,紧扣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湖南省以及学校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点方向、领域,结合高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战略,协同各类平台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促进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七条 本科院校“芙蓉学者奖励计划”岗位设置要以一流学科和高水平创新平台、人才培养平台为依托,以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为支撑,以特色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为重点,促进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和一流本科教育建设。

高职高专院校“芙蓉学者奖励计划”岗位设置要以高水平的人才培养平台、产教融合平台、创新平台和一流特色专业群为依托,以服务新兴优势产业链、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特色产业的重点领域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技术转化应用为导向,促进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

第八条 “芙蓉学者奖励计划”每两年开展一次遴选聘任工作。

在湘部属本科院校、省属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岗位设置及招聘人数分列。其中,讲座教授只面向省属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设置,以协助学校开设所在学科国际前沿领域或所在专业、专业群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以及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或者核心关键技术合作研究等,扩大本学科专业群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九条 特聘教授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爱国奉献精神。

(二)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坚持立德树人。

(三)本科高校特聘教授的具体要求:

1. 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或企业第一线工作,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境外应聘者应具有高水平大学(高水平研究机构、知名企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职位;

2.具有扎实学识,研究方向稳定且处于学术前沿;

3.具有人才培养经验,能够承担一门及以上本科教育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4.学术造诣深厚,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学术成就;

5.熟悉本学科学术前沿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学术团队组织能力,具有带领本学科引领或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能够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发挥统领和关键作用。

(四)高职高专院校特聘教授的具体要求:

1. 应聘者在教学、科研或企业第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应用技术研究和工程技术实践领域有突出业绩的人员可以放宽学位要求,其中境外应聘者应具有高水平大学(高水平研究机构、知名企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职位;

2.应用技术研究和工程技术实践经验丰富,能够胜任专业群核心课程讲授和专业核心技能实践教学指导任务;

3.研究方向明确,取得国内外同行及产业界公认的成就;

4.熟悉本专业领域技术前沿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具有带领本专业群或某专业领域赶超或引领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五)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7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六)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其中,非本校的受聘人员应在签订正式聘任合同后3个月内全职到岗工作。

第十条 讲座教授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品德高尚,学风严谨,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在国内外享有良好声誉。

(二)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62周岁。身体健康。

(三)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累计2个月以上。

(四)本科院校讲座教授的具体要求:

1. 在境外教学、科研或企业第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高水平大学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职位;

2. 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成就;

3. 教书育人能力强,能够主讲一门及以上本科教育核心课程。

(五)高职高专院校讲座教授的具体要求:

1. 在教学、科研或企业第一线工作,国内应聘者应具有高水平大学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职位,境外应聘者应具有高水平大学(高水平研究机构、知名企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职位;

2.技术创新能力强,在本专业领域或本行业技术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国内外同行及产业界公认的成就。

第十一条 青年学者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爱国奉献精神。

(二)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坚持立德树人。

(三)本科院校青年学者的基本要求:

1. 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或企业一线工作,国内应聘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应职位;

2.热爱教学工作,能够主讲一门及以上本科核心课程;

3.学术基础扎实,取得较为突出学术成果;

4.具有新颖且有特色的研究方向,熟悉本学科学术前沿和发展趋势,学术发展潜力大;

5.具有较强的学术团队组织及协调能力,能够协助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四)高职高专院校青年学者的基本要求:

1. 应聘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或企业一线工作,国内应聘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相应职位;

2.热爱教学工作,胜任本专业群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3.技术研发能力强,已经取得阶段性标志成果;

4.熟悉本专业领域技术前沿和发展趋势,拥有较好的学术交流网络;

5.具有较强的科研团队组织及协调能力,能够协助本专业群或某一专业领域保持或赶超国内先进水平。

(五)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2周岁(其中高职高专院校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7周岁;身体健康。

(六)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非本校受聘人员应当在签订正式聘任合同后3个月内全职到岗工作。

第十二条 “芙蓉学者奖励计划”申报人选限制。

(一)已入选国家、省级重大人才计划项目人选(不含青年人才项目)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人选等,不再列入湖南省“芙蓉学者奖励计划”选聘范围。

(二)已入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人选及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人选等,聘期(资助期)内不列入湖南省“芙蓉学者奖励计划”选聘范围,其聘期结束后可应聘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

(三)聘期不满两年的青年学者不列入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申报范围。

(四)已受聘特聘教授、青年学者,不再列入同一类岗位申报范围。

(五)担任现职副校(院)长级及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列入“芙蓉学者奖励计划”申报范围。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

(二)以扎实学识和前沿研究支撑高水平教学,每学年至少高质量地讲授一门本科专业核心课程;组建科研创新、技术研发和课程教学团队,指导青年教师专业发展,带领团队开展高水平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三)本科院校特聘教授要统筹谋划学科发展,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带领学科达到或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面向国家、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积极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取得突破性、标志性成果;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新型智库建设,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高职高专院校特聘教授要统筹谋划特色专业群发展,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带领本专业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面向湖南省或学校所在地产业和行业发展需求,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和企业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取得标志性成果;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应用服务,促进新产业、新技术的本地化。

第十四条 讲座教授岗位职责分为本科院校讲座教授职责和高职高专院校讲座教授职责。

(一)本科院校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应聘高校的相关规定,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

2.开设所在学科国际前沿领域的本科专业课程或讲座,指导或联合培养青年教师、博士生、硕士生。

3.围绕所在学科重点研究方向,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扩大本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

4.面向国家、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学科前沿,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的教学科研创新团队。

5.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提出重要咨询建议,协助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二)高职高专院校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应聘高校的相关规定,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

2.开设所在专业群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

3.面向湖南及学校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指导或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积极推动校企共建研发基地、实训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4.指导本专业群人才梯队建设,组建或参与组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研发创新团队和核心课程教学团队。

5.对本专业群的发展方向、重点领域和人才培养方案等提出重要咨询建议,扩大专业群在国内同类专业群和相关产业界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 青年学者岗位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在青年教师中起到示范表率作用。

(二)以扎实学识和创新成果支撑高水平教学,开发品牌课程,每学年至少高质量地讲授一门本科或专科的核心课程;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参与本学科、专业群学术梯队建设,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

(三)本科院校青年学者要积极探索学科前沿问题,面向国家、湖南或者学校所在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力争取得突破性、标志性成果;组建创新团队,围绕新兴交叉领域开展集中攻关;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新型智库建设,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思路提供建设性建议,积极协助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先进水平。

高职高专院校青年学者要面向湖南或学校所在地区域产业和行业发展需求,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和企业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标志性成果;组建创新团队,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优势产业链的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攻关;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应用服务,促进最新产业技术的本地化;主动参与谋划专业群的发展,大胆创新,积极进取,在创建国内高水平专业群进程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五章 选聘程序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部署和组织实施芙蓉学者遴选聘任工作。

遴选聘任工作坚持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坚持立德树人,突出品德评价和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强化分类评价,实行代表性标志成果评价。

第十七条 各高校党委要切实履行党管人才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队伍建设规划和人选推荐工作,把好推荐人选的政治关、师德关、育人关和质量关。

各高校要统筹人才选拔培养,避免与其他同层次人才项目重复支持;要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芙蓉学者奖励计划”招聘岗位由高校根据需要和条件合理设置。

各高校要组织专家对拟申请设岗学科、专业群的现有基础、优势特色、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拟提供的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填写“芙蓉学者奖励计划”岗位设置申请表格。

第十九条 各高校要根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三类岗位的具体要求,发布招聘公告,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加大境外招聘力度。

第二十条 各高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对本校应聘人选进行学术水平评价,提出推荐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审定。

各高校择优确定拟推荐人选,并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公示5个工作日。

高校与经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选协商拟定聘期目标任务及配套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向省教育厅报送“芙蓉学者奖励计划”岗位设置申请表格、岗位候选人推荐表格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推荐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拟聘人选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拟聘人选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后,根据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并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教育厅发文确认。

第二十四条 高校要与受聘专家正式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根据本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聘专家的岗位目标及工作任务、违约责任及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高校应将聘任合同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对各受聘专家的聘任合同进行审查并确认无异议后,向受聘专家颁发加盖省人民政府公章的聘任证书,其中向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授予“芙蓉学者”称号,向青年学者授予“青年芙蓉学者”称号。

第二十六条 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各高校应将受聘专家实际到岗时间报省教育厅备案。

特聘教授、青年学者受聘专家,非本校人员在聘期内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原则上应转入聘任高校(境外受聘专家不做统一要求)。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继续将其保留在原有单位的,需报省教育厅同意并备案。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 “芙蓉学者奖励计划”聘期内奖金标准。

1.特聘教授每人每年20万元;

2.讲座教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从境外聘期的每人每月3万元,从境内聘期的每人每月2万元,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3.青年学者每人每年10万元。

芙蓉学者奖金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特聘教授、青年学者同时享受由高校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第二十八条 高校要为聘任的芙蓉学者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支持经费,其中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特聘教授不少于50万元、青年学者不少于2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教授不少于30万元、青年学者不少于15万元。

各高校要为受聘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从科研条件、科研项目、人员聘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要关心受聘专家身心健康,定期组织体检,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医疗保健服务;要积极宣传表彰爱国报国、为党和人民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受聘专家。

具体支持办法由各高校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和各高校积极支持芙蓉学者及团队申请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充分发挥芙蓉学者群体的专家智慧,为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条 受聘专家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权利、获得收益。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三十一条 芙蓉学者聘期内实行省、校两级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根据全省高校设岗情况,组织遴选确定招聘对象,对高校组织实施及受聘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过程监管,对受聘专家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各高校负责科学设置招聘岗位,确定招聘岗位拟定人选,支持并督促受聘专家履行合同,开展受聘专家履职情况过程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高校要切实履行用人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聘期考核,切实落实支持条件,对涉及芙蓉学者受聘专家的重要事项及时组织研究,必要时报告省教育厅。

第三十三条 特聘教授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制度,讲座教授和青年学者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制度。

高校依据聘任合同对受聘专家进行中期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重点考核受聘专家实际到岗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各高校对受聘专家的年度考核可以不单独组织,结合所在单位或部门年度述职测评等工作一并进行。

中期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特聘教授的中期考核在受聘专家到岗第3年结束时进行。

省教育厅对聘期届满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四条 受聘专家聘期已满,因特殊情况导致岗位任务未能如期完成的,受聘专家及聘任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并可申请暂缓届满考核,延长聘期一年。聘期延长期间,受聘专家不再享有省财政核拨的芙蓉学者奖金,其他所需费用和工资福利等由聘任高校与受聘专家协商确定。

聘期延长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受聘专家在聘期内不得再受聘其它省级人才项目。

聘期内入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项目或获得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者,因组织安排、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调离受聘岗位或担任副(院)校长级及以上领导职务者,高校要及时终止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自终止之日起停发芙蓉学者奖金。

第三十六条 建立“芙蓉学者奖励计划”退出机制。

(一)受聘专家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聘任合同,本人提出退出“芙蓉学者奖励计划”的,可以主动退出。

(二)受聘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解约退出:

1.聘期内违规离岗的;

2.聘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或到岗时间不足、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

3.特聘教授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三)受聘专家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强制退出: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4.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 主动退出的,由受聘专家向聘任高校提出书面申请,聘任高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解约和强制退出的,由聘任高校向受聘专家发出通知书,受聘专家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高校复核后提出最终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八条 凡经省教育厅批准退出的受聘专家,聘任高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省教育厅撤销其芙蓉学者称号。

主动退出和解约退出的,对受聘专家自退出之日起停发芙蓉学者奖金,并视合同履行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奖金以及教学科研支持经费;强制退出的,取消受聘专家入选资格,停发奖金并追回全部已发放奖金以及教学科研支持经费。

解约退出的,受聘专家不得再申报退出之日后的下一批次“芙蓉学者奖励计划”;强制退出的,受聘专家不得再申报“芙蓉学者奖励计划”。

第三十九条 高校没有认真履行推荐职责,在推荐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出具虚假材料等,或对严重违规行为失察、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置不力等,或违规引进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的,省教育厅将对责任高校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下一批次“芙蓉学者奖励计划”推荐资格;对有关高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 芙蓉学者是学术性、荣誉性称号。受聘专家应珍惜荣誉、严格自律,聘期结束后,不得再使用相应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月2日印发的《湖南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1〕1号)同时废止。

来源:湖南教育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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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数字化教学研究 发表于2019年5月22日 08: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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